深圳火狐狸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条款和条件
("条款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客户适用(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1. 定义
"卖方" 指深圳火狐狸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买方" 指卖方报价单或发票所列向卖方购买产品的一方。
"销售合同" 指卖方向买方出售产品的合同,本条款与条件构成该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合同成立
2.1 一份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告存在:
(a) 买方接受卖方(通过广告、报价单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的)报价时;或者
(b) 以任何方式提供的买方订单被接受时(以下列最早发生者为准):
(i) 卖方书面或口头接受时
(ii) 或者产品装运时
2.2 买方保证仅为其自己内部使用而购买,并非以转售为目的。
3. 定单、价格和付款
3.1 所有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或截至客户较早接受时止有效。卖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出报价的当日结束时为止。
3.2 产品和的价格、付款条件和配置在销售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3.3 除非卖方已明示同意赊购条款的,产品的价款应在实际交付产品之前付清。买方未按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任何到期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和逾期付款金额在卖方催款后由买方一并支付。在任何欠款未付清之前,卖方有权暂停交付产品和/或提供服务,同时卖方保留要求买方立即偿付已交付的产品和/或服务价款的权利。
3.4 除非买方和卖方另有书面约定,买方应按照交易进行的时间先后顺序向卖方付款,卖方有权将从买方收到的款项冲抵任何应由买方支付的到期金额(包括未结清的应收款项)。
4. 产品
双方确认所有提供的产品应以相关的使用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准。所有产品均按照其所适用的许可使用协议确定其保证义务。
5. 所有权和风险
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在产品交付买方或其指定收货人时转移给买方。
6. 交付
产品送达指定交付地点并经买方签收(由指定收货人签收,或在指定收货人无法签收的情况下,卖方可同意买方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签收),即视为产品已交付买方。
7. 常规保证
7.1 尽管本条款和条件有其他任何规定,卖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开发布的有关产品保证的法规,否则,产品的保证与有关的行业标准一致。
7.2 此项常规保证不适用于外因造成的损坏、故障、缺陷、失灵。这种外因包括:意外事故、滥用、错误使用、不按产品说明使用和/或储存、未进行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正常的磨损、自然灾害、火灾、水灾、战争、暴力行为或任何同类事件;非卖方人员或非卖方授权的人士对产品进行修理或支持,以及使用非卖方供应的配件造成的问题。
7.3 销售日期起一年期间,卖方将修理或更换退回卖方产品。买方必须预付运输费用,并投保或承受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毁风险。修复的或更换的产品由卖方运交买方,并由卖方预付运费。详情见相应商品维修条款。
8. 责任
双方同意:卖方可以对其所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印错误、书写错误或其它的错漏进行更正,且以更正后的文件为准。
9. 管辖法律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予以解释。与本条款和条件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0. 一般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销售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签字和/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February 2008 Revised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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